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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科技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在某市核心商圈的“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工业级激光切割机,用于其个体经营的金属加工店。张某将设备存放于店内仓库,并自行操作。2022年8月12日,张某在切割作业时,因设备高温部件未设置明显高温警示标识,且《使用说明书》中未明确提示散热等待时间,导致张某误触高温排屑口,造成右手及手臂严重烧伤。经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激光切割机警示说明存在缺陷,违反了产品安全标准。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某商场及生产者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因伤残导致的误工费、医疗费及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进行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认定涉案产品警示说明存在明显缺陷,且该缺陷与张某的烧伤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销售者某商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严格的产品查验义务,生产者某科技公司未能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 某科技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3. 鉴于产品缺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且生产者明知警示缺失仍销售,支持张某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判令某科技公司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0元。合计赔偿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0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警示说明缺陷在机械伤害中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对于工业设备使用者未尽过高注意义务时的责任分担。同时,示范了在涉及人身安全的严重缺陷产品中,如何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了销售者与生产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提升产品说明书规范性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