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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材公司、某装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某装修公司为某餐厅进行装修,采购并安装了某建材公司生产的重型不锈钢玻璃门。2022年8月10日,12岁的受害人张某随父母在该餐厅就餐后,在店内玩耍时,因该玻璃门无明确警示标识且推拉阻力异常,张某用力推拉时门扇突然脱落坠落,将其右腿砸伤。经医院诊断,张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需长期休养。张某父母遂起诉要求赔偿。经查,该门扇使用说明书中未注明最大承重与安装稳固性要求,且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缺陷争议较大。二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确认玻璃门连接件设计存在隐患,且销售者某建材公司、安装者某装修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与提示义务。二审法院认为,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受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重点审查了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使用说明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任分担部分,改判某建材公司与某装修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张某父亲护理误工)等各项损失合计420,000元。由某建材公司与某装修公司共同向张某支付上述赔偿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材产品即使经过安装,若因设计缺陷或警示缺失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生产者与销售者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强调了《产品质量法》第46条关于缺陷认定的核心标准,即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对规范建材市场安全标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