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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食品机械公司、某物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的张某在父亲经营的“某餐饮店”内,擅自操作一台由某食品机械公司生产、某物流公司运输的商用蒸汽包装机。因设备温控系统存在缺陷,高温蒸汽突然泄漏,导致张某面部及手臂严重烫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某食品机械公司辩称已尽出厂检验义务,且张某违规操作,主张免责。某物流公司作为运输者,对缺陷产生无过错。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机械进行质量鉴定,确认温控阀存在设计缺陷。二审中,某食品机械公司提交出厂检验报告,但未能证明缺陷由运输或保管造成,亦未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张某家属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援引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但因涉案设备非食品直接接触器具,未予支持。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食品机械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某物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令某食品机械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械设备生产者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边界,即便受害人存在违规操作,若产品缺陷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生产者仍需担责。同时厘清了运输者在产品责任中的免责条件,对未成年人接触危险机械的警示教育具有典型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