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某医院产品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某医院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因慢性胃炎在某市某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其使用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智能恒温胃内加热器”进行辅助治疗。该设备由某商场销售。2022年6月1日,张某在餐厅用餐后,遵医嘱在医院使用该加热器。因设备温控系统存在严重缺陷,加热棒意外过热引发燃烧,导致张某面部、颈部及双手严重烧伤。经医院紧急抢救并留存完整病历,张某最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某商场及生产者某医疗器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加热器进行质量鉴定,确认其温控模块存在设计缺陷,且生产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警示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销售者因未尽进货查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惩罚性赔偿金额部分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的主观恶意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部分,但调整赔偿明细。认定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生产者存在重大过错,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鉴于生产者明知缺陷未加制止,支持张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主张的惩罚性赔偿10万元。最终判决赔偿总额控制在50万元以内,符合伤残等级与损害后果。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器械缺陷致人伤残时,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边界。重点阐释了在医疗辅助器械领域,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燃烧风险仍流通销售,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对规范医疗器械市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