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餐饮公司、某燃气设备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餐饮公司、某燃气设备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某市“味香”餐厅在其后厨安装由某燃气设备厂生产的新型节能灶具。同年6月12日晚,该餐厅12岁未成年人张某在店内用餐后,因灶具内部阀门存在密封性缺陷,导致微量一氧化碳泄漏。张某吸入后出现头晕、恶心症状,次日被送医确诊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造成轻度脑组织缺氧性损伤。经鉴定,灶具阀门存在制造缺陷,且该缺陷与张某的器官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及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灶具进行质量鉴定,确认存在缺陷。餐厅主张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未能证明缺陷由仓储不当造成。生产商援引《产品质量法》第41条,主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但证据显示产品已销售并安装使用。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完全免责产生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生产者免责事由的成立条件。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燃气设备厂作为生产者,未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餐厅作为使用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燃气设备厂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元,餐厅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燃气器具生产者免责事由的严格认定标准,即便主张未直接投入流通,若产品已进入消费环节且存在缺陷,仍需承担责任。同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强化了餐饮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同类产品责任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