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美妆公司、某电商平台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美妆公司、某电商平台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的未成年人张某在某商场自营的官方网店购买了一款由某美妆公司生产的“极速美白精华液”。使用时,张某严格遵照说明书操作,未进行过敏测试。次日清晨,张某面部突发剧烈灼痛,经送医诊断为面部二度烧伤,伴有局部皮肤坏死。经司法鉴定,涉案精华液含有超标的刺激性化学成分,与张某面部烧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住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虽经治疗恢复,但面部留有明显色素沉着及轻微疤痕,经评定为十级伤残。张某遂向生产者某美妆公司及网络交易平台索赔。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化妆品进行质量鉴定,确认产品存在缺陷。法院结合医院病历、鉴定意见书,认定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严密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张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管束义务,酌情减轻生产者部分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已履行经营者身份核验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某美妆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电商平台不承担责任。某美妆公司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8,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化妆品缺陷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强调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绝对责任。同时,厘清了网络交易平台在尽到审核义务后的免责边界,对规范电商平台及化妆品生产者的经营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