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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某市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赵某驾驶电动轮椅(经鉴定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沿某市火车站前广场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逆向驶入广场区域,双方因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赵某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构成轻伤。交警部门调取现场周边监控视频,结合行车记录仪视频,认定周某逆向行驶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因残疾需专人护理,经鉴定存在部分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赵某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某市交通局作为道路管理单位,因广场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亦存在一定管理瑕疵。

审理过程

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加某市交通局为被告。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由道路管理单位承担责任及赔偿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交警事故认定书、视频证据及鉴定意见,综合认定各方过错程度。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周某承担60%赔偿责任,某市交通局承担20%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20%。判令周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元;某市交通局赔偿8,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在特定公共区域(如车站广场)通行的路权与注意义务,细化了道路管理单位在安全保障义务下的责任边界。通过引入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精准量化残疾受害人后续护理成本,对同类涉残障人士交通事故赔偿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