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李某、某市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李某、某市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未成年人张某(15岁)骑行电动自行车沿某市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公共汽车站附近时,因避让突然驶出的公交车,失控撞向正在路边等候的李某。李某亦骑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被张某撞倒,造成双方摔倒。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停靠区域,现场无明确非机动车停放标识。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张某避让公交车急打方向撞人,以及李某未戴头盔加重头部轻微震荡的过程。经医院诊断,张某及李某均无骨折,主要诊断为软组织损伤,但张某因长期疼痛影响学习,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后,双方就是责任划分产生争议,张某起诉要求李某及道路管理单位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路口监控视频,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违规停放且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针对张某提出的伤残等级评定,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关于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因张某尚未发生实际大额支出,金额处于未确定状态,法院决定就已发生的医疗费及确定的护理费先行判决,其余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元;2.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鉴于护理费金额未确定,本案暂不支持后续护理费,待发生实际费用后可另行起诉。道路管理单位因已履行基本警示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在公共交通工具停靠区域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及未成年人受害时伤残等级评定与护理费“金额未确定”时的司法处理规则,对类似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及赔偿计算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