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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赵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在某市某大型商场地下停车场内,残疾人陈某驾驶电动轮椅沿通道正常行驶。此时,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为避让施工区域堆放的材料,突然向右急转弯进入通道,与陈某发生剧烈碰撞。事故导致陈某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经手术治疗后遗留严重下肢运动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陈某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但因停车场属非道路区域,未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划分。陈某因治疗、康复费用高昂,且后续护理依赖度高,遂将赵某及负责该区域施工的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确认其为八级伤残及大部分护理依赖。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及责任分担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志的事实,认定赵某与施工方存在过错,陈某自身亦有一定注意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酌定赵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陈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损失为850,000元。判决赵某赔偿340,000元,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55,000元,陈某自行承担25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道路区域(如停车场)非机动车碰撞事故的法律适用及责任分担规则。在责任比例未由交警明确认定时,法院依据过错程度综合裁量,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与各方责任,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