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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受害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G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的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陈某当场昏迷,经送某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认定,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生前病情资料进行鉴定,虽陈某已死亡,但结合医院病历中记录的严重颅脑损伤、多发性骨折等伤情,参照相关标准评定其生前遭受严重人身损害,为后续赔偿提供依据。事故造成陈某死亡,引发其家属巨额丧葬支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经核算各项费用合计约42万元。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周某主张陈某超速,但无证据支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成因进行技术分析,确认周某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注意观察,负全责。关于赔偿金额,双方就是否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具体计算标准存在分歧,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医院病历确定的损害后果,依法核定各项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周某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2万元。其中交通费酌情支持3000元。周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事故中全责方的赔偿范围,特别是死亡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交通费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