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国道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对向由刘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赵某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髋关节粉碎性骨折伴股骨头坏死,需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经交警部门调查,刘某某因未注意观察路况且违规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住院治疗期间,因年老体弱及术后恢复缓慢,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依赖,并需配置专用助行器。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赵某损伤等级为九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依赖,并明确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作为关键证据,明确认定刘某某负全责,赵某无责任。双方就是赔偿金额中的护理费和辅助器具费具体数额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赵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及医疗票据,酌情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为15000元,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合计3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他医疗费等10000元。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事故中老年人受害人的护理依赖与辅助器具费认定标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对同类案件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合理计算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