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李某、某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李某、某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张某(化名)在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内骑行电动平衡车。此时,某物流公司员工李某驾驶公司货车在停车场内低速行驶。因停车场监控视频显示视线存在盲区,李某未及时发现前方突然加速的张某,导致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头部着地,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伴轻度神经损伤,住院治疗一周。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停车场内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监管职责,但鉴于李某负全责,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调取了停车场监控视频,结合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李某负全部责任。双方就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产生争议,经司法鉴定,张某不构成伤残,但存在轻微神经损伤后遗症。保险公司就是赔偿范围提出抗辩,主张部分自费药不予赔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张某驾驶的非机动车(电动平衡车参照非机动车管理)发生碰撞,李某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酌定张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张某主张的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停车场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含电动平衡车)碰撞的责任认定规则,强调了监控视频在还原事故经过中的关键证据作用。同时,厘清了神经损伤未达伤残等级时的赔偿范围,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监管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平衡具有教学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