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周某诉某市交通局、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周某诉某市交通局、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72岁的周某步行经过某市中山路与建设街交叉口时,该处人行横道信号灯故障,路灯杆倾斜遮挡视线。周某在等待绿灯时,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由南向北快速驶来,因视线受阻未能及时避让,将周某撞倒。事故导致周某右侧股骨颈骨折,经紧急送医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用。事后,某市交通局作为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因未及时修复故障路灯杆及信号灯,被认定存在管理瑕疵。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某市交通局因公共设施维护不当,负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周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周某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周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法院结合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医疗票据、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及公共设施管理责任,综合认定各方赔偿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市交通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由周某自行承担。经核算,周某各项损失合计320,000元。李某赔偿192,000元,某市交通局赔偿64,000元。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5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与行人碰撞中,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因维护不当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通过引入伤残鉴定与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细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复杂场景下的适用,对保障老年人出行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