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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某市交通局、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行人周某(72岁)在某市中山路与人行横道处准备过街。此时,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沿中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因车速过快且未注意观察,与正在过街的周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周某当场倒地,头部及腿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重伤二级,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发路段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李某未减速让行且超速行驶的过程。经查,该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故障,某市交通局作为道路管理单位未及时维修,存在管理瑕疵。周某住院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并需定期使用轮椅等残疾辅助器具。周某家属主张李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市交通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某市交通局因道路设施维护不当负次要责任。诉讼中,双方就是否赔偿误工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标准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周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并核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标准。法院结合监控视频证据,对事故成因进行了详细质证与认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市交通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周某各项损失共计185,000元。李某赔偿111,000元,某市交通局赔偿37,000元。其中包含误工费(因住院无法从事临时性工作)、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等。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第11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与行人碰撞中,道路管理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责任分担规则。同时,针对老年人受害人,依法支持其误工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