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某市政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行人张某(17岁未成年人)在国道G105线某路段横穿马路。此时,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沿该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因该路段中央隔离护栏存在缺失,且无警示标志,张某为避让缺口突然变道,与李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右胫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因未注意观察承担次要责任,张某因横穿机动车道承担主要责任,某市政管理处因公共设施维护不当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李某车辆经检测无酒驾。张某主张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赔偿未成年人张某的误工费及市政管理处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误工证明及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判决李某承担20%赔偿责任,某市政管理处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张某自负70%。核定张某各项损失总额为205万元。李某赔偿41万元,某市政管理处赔偿20.5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与行人碰撞中,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因维护瑕疵需承担补充责任。同时,针对未成年人横穿马路引发的事故,细化了误工费在无固定收入且在校期间的认定标准,对类似交通事故中责任分担与赔偿计算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