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行人张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主干道斑马线处正常横过马路。此时,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系某物流公司营运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行驶至该路段。因李某驾驶时注意力不集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其车辆右侧车头与正在过街的张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于公共交通工具(一辆公交车)行驶经过该路段时,公交车内乘客目睹全程。碰撞导致张某当场昏迷,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调取行车记录仪视频确认,李某未礼让行人且存在轻微超速行为,张某过街时未确认安全快速通过,双方过错程度相当,认定承担同等责任。张某家属因处理丧事产生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经核算,直接医疗费支出为2.5万元,其余为死亡赔偿金等,现仅就是医疗费等直接损失中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据,结合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双方同等责任。针对赔偿范围,双方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存在争议,法院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对医疗费票据进行了严格质证与认定。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鉴于李某负同等责任,其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赔付。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共计3.2万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与行人碰撞中,机动车驾驶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重点展示了行车记录仪在还原事故现场、固定证据中的关键作用,以及交强险与商业险在同等责任下的赔偿顺位与范围,对司法实践中保险赔偿范围的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