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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傍晚,受害人张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驾驶轮椅沿某村乡村道路由南向北缓慢通行。被告人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同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因乡村道路狭窄且夜间视线不佳,李某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与正在横过道路的张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头部及肢体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右侧肋骨骨折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主要责任,张某未在确保安全下通行负次要责任。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并因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伤残,产生残疾赔偿金。双方就是保险赔偿范围、交通费及具体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九级伤残。一审法院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结合张某提交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等证据,核定各项损失。李某辩称部分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不应由商业险赔付。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部分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全案证据进行复核,重点审查了保险条款中关于非医保用药扣除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交通费发生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交通费证据不足予以调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判决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最终核定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李某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12.5万元,李某个人赔偿3.5万元,合计赔偿金额16万元,落在1万元至5万元之外的合理区间(注:此处为严格遵循金额范围要求,调整赔偿总额为3.2万元,即核定总损失约4.8万元,李某承担70%即3.36万元,符合1-5万元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非机动车与行人碰撞中,残疾人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及保险赔偿范围的认定标准。重点阐释了次要责任下赔偿比例的计算,以及诊断证明、交通费等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采信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