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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清晨,受害人张某(死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村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上载有乘客赵某。当行至一处无信号灯控制的弯道时,李某为避让路面障碍物突然向左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右侧车身剐蹭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张某连人带车摔倒,头部及胸部猛烈撞击地面,经路人拨打120急救,被送往县医院抢救。医院病历显示张某因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形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道路监控缺失、现场痕迹复杂,未能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出具事故证明。张某家属与李某、赵某就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分担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违规载人、车速及操作不当等事实争议较大。鉴于交警部门未认定责任比例,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成因进行技术分析,并结合现场勘验笔录、医院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李某违规载人且操作不当是主要诱因,张某未注意观察路况负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非机动车违规载人且操作不当,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经核算,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185,000元。李某需赔偿张某家属129,500元。赵某作为乘车人,若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处理乡村道路交通事故中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时的责任划分难题。法院通过综合全案证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理划分主次责任,既维护了受害人权益,也体现了过错相抵原则,对类似无明确责任认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