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周某、某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行人赵某在人行横道正常行走时,被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撞倒。事故发生在某市主干道,现场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碰撞瞬间,显示周某未注意观察路况。赵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住院15天。经查,周某系某公交公司聘用的线路维护人员,事发时虽未执行公务,但其使用的电动车登记在某公交公司名下,公司存在管理疏忽。赵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经核算,赵某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各项损失合计约12万元。赵某与周某、某公交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监控视频认定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因未完全确保安全负主要责任。考虑到周某使用的车辆属某公交公司,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并核定各项费用。周某及某公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责任比例划分不当及赔偿金额过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周某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公交公司因管理瑕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自负70%责任。判决周某及某公交公司共同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6万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事故中机动车管理人因车辆管理疏忽需承担的责任,细化了轻伤案件中护理依赖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