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李某、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李某、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清晨,72岁的张某在居住的小区内部道路散步时,被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撞倒。事发路段为小区内部通行道路,虽未设置机动车标志,但属于允许非机动车通行的公共区域。李某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且车速较快,直接撞击张某头部。张某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因治疗及康复期间无法工作,产生误工费损失。事发时,李某行车记录仪完整记录了碰撞瞬间,证实李某未注意观察路况。小区物业公司作为道路管理人,未对路面破损进行及时修缮,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瑕疵。

审理过程

本案经小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物业公司辩称小区道路非市政道路,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李某承担7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依据伤残等级、误工时间及当地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最终确定李某及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同时,厘清了非机动车驾驶人与道路管理单位在混合过错下的责任分担,特别是对于老年人受害案件中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