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张某乘坐某公交公司公交车行驶至阳光住宅小区内部道路时,驾驶员为避让突然窜出的流浪狗紧急制动。张某因腿部残疾,站立不稳摔倒,头部及下肢遭受猛烈撞击。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张某存在颅脑损伤及右侧腓骨骨折,伴有周围神经损伤。张某住院治疗20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司法鉴定,张某因神经损伤导致下肢功能部分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张某与公交公司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及责任分担产生争议。法院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操作不当存在过错,但张某作为乘客未抓紧扶手亦有一定过失。最终确认张某负次要责任,公交公司负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判决某公交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在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5,000元,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道路属于“道路”范畴,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同时,体现了在公共交通服务合同中,承运人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乘客自身注意义务的平衡,对残疾人出行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