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原告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某公司生产的便携式燃气炉。同年6月10日,该厂家因发现燃气阀存在设计缺陷引发泄漏风险,发布召回公告,要求用户立即停用并退回。某商场虽收到通知,但未及时通知已购该型号产品的顾客,也未在店内张贴警示。2022年6月15日,张某在家中使用该燃气炉时发生爆炸,导致张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持有购物小票,起诉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某商场作为销售者,在知晓产品存在缺陷后未履行法定的通知和警示义务,存在过错。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产生争议。经司法鉴定,确认爆炸原因为燃气阀缺陷,且商场未及时召回与损害扩大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实际损失的认定,共计12万元。鉴于销售者明知产品缺陷却未及时召回,主观恶意明显,支持惩罚性赔偿。判令某商场赔偿张某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最终判决某商场向张某支付各项赔偿金合计1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销售者在产品召回中的附随义务。即使缺陷源于生产者,销售者未及时通知或警示导致损害扩大,亦需承担责任。同时,确立了在销售者明知缺陷仍销售且未召回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