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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停车场管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下肢残疾人士陈某驾驶电动轮椅前往某大型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取车。停车场地面因前期施工遗留大量金属扣件及碎石,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隔离设施。陈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轮椅前轮不慎碾压金属扣件导致失控侧翻,陈某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陈某虽为残疾人,但此次事故造成其右侧髋关节周围软组织挫裂伤、轻微脑震荡,虽未构成新发残疾等级,但导致其原有残疾辅助器具(定制轮椅)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是否存在管理过错产生争议,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陈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伤情与事故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摔倒与地面障碍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查明该停车场由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保洁与安全巡查,事发区域长期存在遗撒物未清理,存在明显安全管理漏洞。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某无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及保险合同约定,由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行赔付。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更换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5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管理单位对停车场等区域遗撒物的清理义务,强化了安全保障责任。同时,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厘清了保险赔付顺序,保障了受害人尤其是残疾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责任主体认定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