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公交公司、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受害人张某乘坐某公交公司公交车行驶至市中心某大型综合车站附近路段时,因路面遗撒有大量建筑垃圾及碎石,公交车为避让突然驶出的工程车辆紧急制动。张某因未站稳,在车厢内摔倒,导致右膝部软组织挫伤及轻微擦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院病历记载其右膝肿胀、活动受限,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张某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该路段遗撒物系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地下管网施工时遗落,且未及时清理。张某因治疗、误工等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及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等级。庭审中,法院查明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警示标志且未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存在重大过错;某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亦有过错。张某作为乘客,在行驶中未抓紧扶手,亦有一定过失。
判决结果
根据《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某公交公司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张某未构成伤残,且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未超过1万元,法院酌情判定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某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1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遗撒物致害中施工单位与公共交通承运人的责任分担规则。在乘客未构成伤残的情况下,重点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赔偿比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对类似交通事故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