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2日清晨,72岁的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G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日凌晨,某物流公司货车在途经该路段时遗撒大量建筑碎石。因天色昏暗,张某未能及时避让,连人带车摔倒,头部撞击路面。经送医诊断,张某为重度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需长期卧床治疗。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监控视频模糊,无法准确还原遗撒物具体位置与因果关系,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家属遂起诉某市公路管理局,主张其未尽道路养护清理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某市公路管理局辩称已定期巡查,且张某驾驶电动车未戴头盔,自身存在过错,拒绝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因事故责任划分不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交强险条例第21条关于“道路遗撒物”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范畴产生争议。二审法院调取了路段附近卡口的监控视频,结合气象数据及道路养护记录,重点审查了公路管理局的巡查履职情况。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事故责任比例未由交警认定,但监控视频显示遗撒物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界处,公路管理局作为公共设施管理单位,未及时清理障碍物,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作为老年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颅脑损伤后果,酌情减轻公路管理局责任。最终判决公路管理局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遗撒物致害中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事故责任划分不清时,通过监控视频还原事实,合理分配管理瑕疵与受害人自身过错的责任比例,对同类道路安全隐患引发的侵权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