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某市政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12岁的未成年人周某乘坐某路公交车行驶至本市中山路与建设街交叉口时,因前方路面遗撒大量建筑碎石,公交车紧急避让导致急刹车。周某因未站稳摔倒,头部撞击车厢扶手,经路人报警后送医。经医院诊断,周某为颅脑损伤伴右侧肢体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调取车内监控视频,确认事故直接原因为某市政工程公司在邻近路段施工时未清理遗撒物。周某家属遂提起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审理过程
本案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责任分担达成一致。周某申请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机构出具八级伤残鉴定意见。交警部门认定某市政工程公司因道路遗撒物导致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受伤,其监护人未尽完全看护义务,但在本次事故中主要归责于道路安全隐患。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工程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周某为未成年人,酌情减轻侵权人部分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重伤后果,最终判决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核定为85,000元,其中医疗费部分因票据合规且控制在1万元以内,予以全额支持,其余为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3条、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0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施工单位对遗撒物安全管理义务,即使受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因路面障碍物引发急刹致伤,施工单位仍需担责。同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侵权责任分担的司法平衡,对类似道路安全隐患引发的交通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