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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残疾人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某高速公路辅道正常行驶。当日凌晨,某物流公司货车在高速主路遗撒大量钢钉,未及时清理。张某因避让不及,车轮卷入钢钉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护栏。事故造成张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昏迷,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无过错,事故直接原因为道路遗撒物未及时清除。张某家属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收集了就医期间的交通费票据。某市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作为公共设施管理单位,未尽到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及安全保障义务,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确认为一级伤残。同时,对张某提交的交通费票据进行质证,确认其往返医院治疗的合理性。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张某无责任,道路管理方存在管理瑕疵。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责任主体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作为管理人,未及时清理路面遗撒物,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无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某市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对路面遗撒物的及时清理义务,强化了公共设施管理者的安全保障责任。对于残疾人受害者在无责情况下获得全额高额赔偿的裁判尺度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