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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72岁的张某前往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取车。停车场地面因前期施工遗留有一堆未清理的建筑碎石及金属构件,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张某驾驶车辆倒车时,右后轮碾压障碍物发生剧烈颠簸,导致车辆失控撞向立柱。张某因惯性被甩出,头部及腰部撞击地面,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张某遭受严重的颅脑损伤及腰椎压缩性骨折,伴有继发性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停车场管理方某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张某作为驾驶人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负同等责任。事故现场照片清晰显示了遗撒物位置及张某受伤后的状态。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审理中,双方就是责任比例争议较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认张某为八级伤残,并核定护理依赖程度。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作为关键证据,明确了双方过错程度。保险公司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提出质疑,但经法庭审理,确认事故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及时清理障碍物且未设警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有过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即各担50%。核定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80,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某物业公司承担50%。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张某192,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及停车场管理单位对遗撒物、障碍物的清理与警示义务。在同等责任划分下,合理界定管理方与受害人的过错边界,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