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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客运公司、某村委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残疾人,轮椅使用者)乘坐某客运公司大巴车行驶至某村乡村道路时,因路面坑洼不平且无警示标志,车辆急刹车导致张某从轮椅跌落。张某头部及腿部遭受重创,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某客运公司驾驶员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某村委会作为道路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破损路面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造成张某死亡,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其为一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由道路管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产生争议。法院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某客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村委会因道路维护缺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客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某村委会承担30%赔偿责任;2. 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金;3. 某村委会需额外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40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管理单位在道路设施维护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非直接侵权人,若因管理疏忽导致事故,亦需承担相应次要责任。同时,体现了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公共交通中权益的司法保护,强调了道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