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陈某乘坐李某驾驶的私家车途经某市建设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时,该路段因某路桥公司施工遗留大量碎石与泥土,未设置警示标志。李某为避让行人紧急刹车,陈某因惯性从座位摔倒,头部及腹部撞击车门内侧。经医院诊断,陈某致脾脏破裂(需行脾切除手术)及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某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某路桥公司辩称已安排人员清扫,但证据不足。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某路桥公司因未及时清理道路遗撒物导致安全隐患,负主要责任;李某操作不当负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保险公司就是否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提出抗辩,法院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认定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限额内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路桥公司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0%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及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共计18万元(含误工费等),超出部分由某路桥公司与李某按责分担。经核算,陈某各项损失总计115,000元,扣除交强险赔付后,某路桥公司及李某需另行支付陈某剩余损失中由其承担的部分,最终某路桥公司及李某合计赔偿陈某约1.2万元至3万元之间(具体为18,500元),加上保险理赔款,陈某获赔总额符合预期。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施工单位对遗撒物清理义务,确立了“道路遗撒物致伤”场景下的责任分担规则。同时,严格适用交强险条例第21条,保障了受害人优先获得交强险赔付的权利,对同类案件中误工费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保险理赔顺序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