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陈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G15沈海高速某路段时,因路面遗撒大量金属构件且未设置警示标志,车辆失控撞上障碍物后侧翻。陈某经抢救无效,造成脾脏破裂、左肺挫伤等严重器官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现场证据不足,未对各方责任比例作出认定。陈某遂起诉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作为公共设施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交强险条例第21条关于“道路遗撒物”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范畴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认定该事故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发生的意外事件,维持一审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并依据公平原则调整了赔偿细节。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市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30%。判令某市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对路面遗撒物的清理与警示义务,细化了无明确责任认定比例下的公平分担规则,对同类道路安全隐患致损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