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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傍晚,受害人陈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出行)驾驶电动轮椅在居住的小区内部道路正常通行。该小区道路由某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当日,小区物业保洁人员在清理垃圾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将大量建筑废料及碎石遗撒在小区主干道转弯处。陈某因视线受阻,轮椅右前轮不慎撞上遗撒的石块,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陈某摔倒后头部及右下肢遭受猛烈撞击。经医院诊断,陈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伴有脑震荡,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陈某因残疾等级较高及骨折恢复情况,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依赖,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陈某多次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确认其八级伤残及大部分护理依赖。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小区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且陈某自身驾驶存在过错,试图减轻责任。法院认为,小区道路虽属封闭区域,但允许不特定业主通行,物业公司负有严加看管、及时清理障碍物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遗撒物未加警示,存在重大管理疏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道路遗撒物致伤案件中,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在非市政道路,管理人未尽清理、警示义务导致残疾人受伤,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提升物业安全管理意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