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设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清晨,受害人赵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出行)驾驶电动轮椅沿某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该路段正值某建设工程公司施工期间,因夜间作业疏忽,大量建筑碎石及混凝土块遗撒在路面中央,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隔离设施。上午7时30分许,赵某因视线受阻,轮椅右轮直接撞击遗撒的石堆后失控侧翻,赵某被甩出并遭散落石块砸伤。经送医诊断,赵某致脾脏破裂、左肾挫裂伤,需行脾切除手术,构成重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调取路口监控视频,确认遗撒物位置与赵某行驶轨迹重合。赵某因残疾导致行动不便,且遭受严重内脏损伤,产生高额医疗费用,但施工单位拒绝全额赔偿,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交警部门依据监控视频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建设工程公司因未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且未及时清理障碍物,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作为残疾人虽行动受限,但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责任比例存在重大分歧,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工程公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赵某残疾情况及伤情,酌定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扣除交强险赔付后,某建设工程公司需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8万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施工单位在乡村道路作业中遗撒障碍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通过监控视频固定关键证据,强化了施工方安全保障义务。判决结果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与施工方责任,对同类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尤其关注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出行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