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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陈某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行驶至本市中山路路段时,因前方路面遗撒大量建筑碎石,公交车为避让急打方向。陈某在车厢内因惯性摔倒,头部及背部撞击座椅靠背,导致严重脊柱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花费大量医疗费。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路面遗撒物导致车辆紧急避让,某公交公司作为机动车管理人未尽到安全运营义务,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作为乘客无过错。陈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重大争议。法院结合陈某脊髓损伤造成的严重精神痛苦、次要责任比例及当地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考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公交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陈某伤残等级较高且造成严重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万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工具内因路面障碍物致乘客摔倒的侵权责任划分,特别是对脊髓损伤等严重伤害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标准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对弱势乘客权益的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