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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商场购物,进入该商场附属地下停车场。停车场出口处设有一处减速带,因长期未加维护,减速带表面破损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张某驾驶一辆电动平衡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经过此处时,因路面颠簸失控,撞上了正常停放在车位内的由某物业公司管理下的车辆。撞击导致张某头部及腹部遭受严重撞击,经医院抢救,确诊为脾脏破裂、肝破裂,遂行脾切除手术。出院后,张某经司法鉴定,存在部分护理依赖,需专人护理。张某父母认为停车场设施缺陷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脾脏切除后果构成十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同时,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停车场管理方某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道路设施存在重大缺陷,负同等责任;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管教的义务,负同等责任。双方就是否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赔偿比例产生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第1213条的适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存在设施缺陷,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双方负同等责任,法院酌定某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400,000元。考虑到张某遭受脾脏切除手术,造成严重身体痛苦及精神创伤,且存在护理依赖,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0元,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停车场等特定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当设施缺陷与受害人行为共同导致损害时,如何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合理划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在封闭区域受侵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提供了参考,强调了监护人责任与管理方责任的平衡,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