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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傍晚,受害人张某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行驶至某住宅小区内部道路时,因路面铺设的盲道砖松动、破损形成明显坑洼,公交车急刹车避让行人导致张某站立不稳摔倒。张某头部着地,经送医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治疗15天。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道路设施缺陷为主要原因,张某作为乘客无驾驶过错,无责任。张某因骨折需使用拐杖等辅助器具,但具体残疾辅助器具费金额因后续康复计划尚未最终确定,暂按实际发生计算。张某遂起诉要求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针对张某提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因金额未确定,法院要求双方就是需定期更换的器具费用另行举证或待实际发生后主张,暂不支持未发生的部分。双方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及道路管理方责任产生争议,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理赔。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5,000元。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因金额未确定,暂不支持后续更换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设施缺陷与运输工具运行共同作用下的责任分担。重点阐释了乘客无过错时,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与保险理赔范围的认定,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在金额未确定时的司法处理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