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高速公路连接线行驶。当日夜间,该路段路灯故障,且某处施工围挡缺失警示标志。张某骑行至该路段时,因视线受阻未能及时发现路面堆积的碎石,车辆失控摔倒。事故导致张某多处骨折及脾脏破裂,经抢救后留有一处较大手术瘢痕,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确认张某系因道路设施缺陷导致摔倒,无违规驾驶行为。张某住院治疗期间,由妻子全程护理,产生护理费、医疗费等损失。张某与道路管理部门就是赔偿责任主体及金额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庭审中,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道路管理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主张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道路管理单位辩称已履行日常巡查义务,但未能提供夜间巡查记录,且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其未设置警示标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故障设施及设置警示标志,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无过错。综合各项证据,判决道路管理单位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000元。其中护理费经核算符合当地标准,予以全额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高速公路及连接线道路设施缺陷致害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通过监控视频固定关键事实,强化了道路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结果体现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对同类因公共设施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