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0岁的未成年人张某在其居住的某小区内玩耍。该小区道路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当日,小区道路与地下车库入口连接处设置有一处减速带,但因长期未维护,减速带严重破损、塌陷,形成约15厘米深的坑洼,且周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张某骑自行车途经此处时,因无法避让塌陷处,连人带车摔倒。此时,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正从车库驶出,因视线受阻且车速较快,避让不及,车轮碾压到张某右腿。张某随即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15天,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张某父母多次向物业公司及李某索赔,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右胫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审理中,法院查明小区道路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管理瑕疵。李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虽与张某发生碰撞,但张某摔倒系道路设施缺陷直接导致,李某无违章行为。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初步赔付。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无责。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鉴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管理过失,且张某为未成年人,身心遭受较大痛苦,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3、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设施缺陷致人损害时,物业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涉及机动车,若事故根本原因在于道路设施维护不当,管理人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裁量上更具人文关怀,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