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陈某(系下肢残疾人,使用轮椅出行)驾驶电动轮椅进入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取车。停车场出口处设有一处减速带,因长期未维护,减速带表面破损严重且边缘翘起,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陈某驾驶轮椅经过时,轮椅前轮卡入减速带缝隙,导致车身剧烈颠簸,陈某从轮椅上摔倒,头部及右下肢撞击地面。经医院急诊检查,陈某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伴半月板损伤,住院15天,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陈某因事故无法工作,产生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某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陈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同时认定事故成因,停车场设施缺陷与陈某自身注意义务缺失共同导致损害。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关于交通事故定义的范围及误工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过错与陈某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误工费计算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物业公司承担同等责任,陈某自行承担同等责任。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5,000元。其中误工费严格依据医院病历记载的休假时间及陈某实际收入证明计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道路封闭区域停车场内,因设施缺陷导致残疾人摔倒致伤,可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重点阐释了同等责任下,结合医院病历与收入证明精准计算误工费的标准,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强化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