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设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傍晚,72岁的张某在居住的小区内部道路散步。该路段近期由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修缮,但施工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且路面遗留有一处深坑,上方覆盖着松动的水泥板。张某夜间视线不佳,不慎踩入坑内摔倒,头部及肢体遭受剧烈撞击。经医院诊断,张某存在颅脑损伤伴周围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治疗、康复产生大量费用,并需长期佩戴护具。张某多次与施工单位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损伤程度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道路施工及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行人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就是否应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医疗建议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其中残疾辅助器具费认定为8000元(符合1万元以内范围)。最终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5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施工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强调了道路设施缺陷致害中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对于老年人在小区内部道路因施工隐患受伤的案件,为司法实践中平衡受害人权益与施工方责任提供了典型参考,有助于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