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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交通局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孕妇张某驾驶车辆沿某市繁华主干道行驶。当日该路段路灯故障,路面坑洼且无警示标志。张某为避让突然出现的施工围挡猛打方向,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护栏后侧翻。张某因剧烈撞击导致胎盘早剥,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产科并发症死亡。事故认定张某与道路设施管理方某市交通局承担同等责任。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死亡原因、伤残等级及误工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张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审中,保险公司就是否承担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提出上诉,主张道路设施缺陷应由管理方全额承担。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交通局与张某承担同等责任,即各担50%。判令某市交通局及承保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交通局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城市道路设施缺陷致人伤亡的管理责任,细化了机动车与公共设施管理人同等责任下的赔偿分担规则,对孕妇等特殊群体交通事故赔偿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