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傍晚,72岁的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国道行驶。该路段近期由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修缮。当晚19时许,周某行至施工路段时,因路面存在未设置警示标志且未覆盖的深坑,导致车辆失控摔倒。周某头部及腹部撞击地面,经送医诊断为颅脑损伤及脾脏破裂,需行脾脏切除术。经交警部门调查,周某本人无饮酒、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酒精检测报告为阴性。事故系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致,认定施工单位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周某住院治疗共15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道路设施缺陷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周某脾脏破裂与摔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脾脏切除属器官损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施工单位负全责。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国道施工期间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周某无过错。综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32,000元。判决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受害人无交通违法,若因道路设施缺陷致伤,施工单位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公共道路安全的严格规制,警示施工单位须规范施工,保障行人及车辆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