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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某市交通局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刘某乘坐公交车途经某市某大型商场地下停车场出口坡道时,因坡道地面铺设的减速带松动翘起,且该处照明设施故障导致光线昏暗,刘某在下车时未察觉,右脚踩入翘起的减速带后摔倒。经送医诊断,刘某为重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停车场管理方在道路设施维护存在缺陷,负同等责任;刘某作为乘客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负同等责任。刘某因伤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经司法鉴定,其误工期为6个月,护理期3个月。刘某与停车场管理方及保险公司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刘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存在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停车场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及刘某自身过错程度。经法庭调解,双方就是误工费计算标准达成一致,即参照刘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 某市交通局(作为停车场管理方代表)与刘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3. 判令某市交通局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5,000元;4. 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乘客在停车场等非典型道路区域因设施缺陷受伤的责任分担规则。通过同等责任的认定,平衡了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与乘客自身注意义务,为类似道路设施缺陷致人重伤案件的赔偿标准提供了参考,特别是细化了误工费与后续治疗费的计算依据。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