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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傍晚,孕妇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住宅小区内部道路。该路段因前期施工导致路面存在约15厘米深的坑洼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围挡。张某为避让行人紧急转向,车辆失控摔倒,头部及腹部撞击地面。经医院诊断,张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虽未造成胎儿流产,但因外伤引发先兆流产需长期卧床保胎,且左腿骨折需佩戴定制矫形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道路管理方某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负主要责任;张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况,负次要责任。张某因治疗、康复产生大量费用,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及责任比例存在争议。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以及后续康复需求(含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周期)进行鉴定。同时,法院调取了物业公司的道路维护记录,确认其未履行日常巡查和修缮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道路管理人,未及时修复路面缺陷且未设警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张某孕妇特殊体质、轻伤后果及后续康复需求,酌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属于“道路”范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重点阐释了公共设施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与受害人注意义务的平衡,特别是在受害人为孕妇等特殊群体时,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长期康复费用的支持力度,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