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村委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清晨,72岁的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村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一段无路灯照明且路面坑洼不平的路段时,因道路设施存在明显缺陷(路面缺失井盖且无警示标志),张某车辆失控摔倒。事故导致张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及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调取路口监控视频,确认张某正常行驶且无违规载人、超速行为,而该路段设施缺陷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因治疗期间无法从事临时保洁工作,主张误工费,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具体金额暂无法确定具体数值,需结合当地行业标准酌情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道路管理方某村委会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道路管理瑕疵及误工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道路设施安全性进行评估,确认存在安全隐患。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村委会作为道路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缺陷,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老年人驾驶非机动车,对路况观察不足,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确定某村委会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某村委会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8,500元;误工费因金额未确定,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酌情支持3,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管理者在设施维护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无机动车参与,道路缺陷致非机动车驾驶人受伤亦可构成侵权。同时,针对误工费金额未确定的情形,确立了参照行业标准酌情认定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