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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高速公路连接线行驶。当日夜间,该路段路灯故障,且路面有一处因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深坑。赵某因视线受阻,避让不及摔倒,导致右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无证驾驶(无驾驶证)负次要责任,道路管理单位某市公路管理局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主要责任。赵某住院治疗,经鉴定存在部分护理依赖,需配置下肢矫形器。

审理过程

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双方就是否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管理单位存在管理缺陷,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无证驾驶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酌定道路管理单位承担70%赔偿责任。判令某市公路管理局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管理单位在夜间照明不足、路面缺陷未警示情况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存在无证驾驶等过错,若道路设施缺陷是主要致害原因,管理单位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责任的严格规制。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