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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因该停车场出口坡道设计存在缺陷,减速带断裂且无警示标志,陈某车辆失控撞向正在该区域通行的赵某驾驶的轿车。事故导致陈某头部及腿部受伤,经送某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伴骨折。经司法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是否存在道路设施缺陷及赔偿责任产生争议,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伤残等级为十级。针对停车场管理方某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双方对事故具体成因及设施缺陷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存在分歧,且无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法院结合现场勘验笔录、医院病历资料及监控视频,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及时修复破损减速带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注意观察,亦有过错。综合考量,酌定某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负40%。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停车场等特定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在缺乏交警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司法鉴定和现场证据综合划分责任比例,体现了公平原则,对同类道路设施缺陷致伤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