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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某市政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傍晚,72岁的周某沿某市中山路步行回家。该路段近期由某市政工程公司进行管网改造。当晚19时许,周某行至施工路段附近,因路面铺设的钢板未固定且边缘翘起,加之夜间照明不足,周某不慎绊倒,头部重重撞击地面。事故发生后,周某被路人拨打120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左侧肋骨骨折。交警部门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确认周某摔倒系路面设施缺陷所致,并非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碰撞。经司法鉴定,周某颅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因伤情复杂,部分后续康复费用尚未最终确定,医疗费总额暂以已发生费用为准。

审理过程

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就是责任划分产生争议。周某主张施工单位负全责,施工单位辩称周某未注意观察。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结合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认定施工单位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固定设施存在主要过错,周某作为老年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保障城市道路施工期间的公共安全,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周某自身存在轻微过失,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行承担30%。鉴于交强险条例第21条主要适用于机动车事故,本案参照适用侵权赔偿责任原则。最终判决某市政工程公司赔偿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注:因部分医疗费金额未确定,本次判决仅就已确定部分进行分割计算,剩余费用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结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设施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特别是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监控视频还原事实,结合司法鉴定科学划分主次责任,为城市道路施工安全管理提供了司法指引,强调了公共设施管理者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责任。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