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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高速运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7岁的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高速公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当日夜间,该路段照明不足,且某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管理的护栏存在缺失及警示标志不清缺陷。张某因视线受阻,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路面堆放的施工材料,发生碰撞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构成轻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负次要责任,某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因道路设施维护不当负主要责任。现场照片显示护栏缺口处无反光锥桶。张某随后向保险公司及运营公司索赔,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道路设施缺陷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视频、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定某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运营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二、某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对超出保险理赔部分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某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000元;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合计赔偿金额83000元,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对道路设施缺陷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受害人存在轻微过错,运营单位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在高速附属道路受伤案件,强化了设施管理方的侵权责任,对完善道路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