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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村委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傍晚,行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村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该路段无路灯,且道路右侧与农田交界处设有一处深坑,村委会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张某为避让路面障碍物急打方向,连人带车撞上坑边石墩,导致重伤。经医院诊断,张某为颅脑损伤伴右侧肢体偏瘫,住院15天。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八级,需长期依赖轮椅等辅助器具。事故认定张某与道路设施管理人某村委会承担同等责任。张某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道路管理瑕疵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医院病历、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书,认定某村委会未尽到公共设施安全管理义务,张某未注意观察路况,双方过错相当。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及相关规定,判决某村委会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50%。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380,000元,某村委会赔偿190,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公共设施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在无机动车参与的事故中,道路缺陷亦可构成侵权。通过同等责任的划分,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与公共设施管理方的责任边界,对完善农村交通安全治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